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李三能 被告 陳清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一百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三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清華因竊盜案件(即本院一百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三號),前經本院於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一分開始進行上訴審即第二審之審理,迄同日上午十一時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第十七法庭庭期表及錄音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而本件原告遲至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中午十二時許至十三時三十分期間,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亦有本院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自於法不合,揆諸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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