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治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治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謝治平因犯如附表所示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治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交通致交通│殺人未遂│││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8.11.11│97.9.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速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43號│836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交簡字第2065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88││審│││號││├────────┼───────────┼───────────┤││判決日期│98.12.1│100.3.22││││││├─┼────────┼───────────┼───────────┤│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交簡字第206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584號│││││││├────────┼───────────┼───────────┤││判決確定日期│99.1.25│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