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83號原告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邦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533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