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32號聲請人華陽彈簧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坤沛 訴訟代理人 江秋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0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1│岱勵科技股份有│臺灣銀行建國│110年4月10日│51,870元│AQ0000000│華陽彈簧工業│││限公司 陳正文 │分行││││有限公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