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43號聲請人大宇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43號)┌─────────────────────────────────────────────┐│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宇熱處理│台灣企銀 蘆洲 │109年9月30日│18,400元│AI0000000││││工業有限公│分行│││││││ 司陳玉麗 ││││││├───┼─────┼──────┼───────┼──────┼──────┼──────┤│002│大宇熱處理│台灣 企銀蘆洲 │109年9月30日│33,075元│AI0000000││││工業有限公│分行│││││││司陳玉麗││││││├───┼─────┼──────┼───────┼──────┼──────┼──────┤│003│大宇熱處理│台灣企銀蘆洲│109年12月12日│9,450元│AI0000000││││工業有限公│分行│││││││司陳玉麗││││││├───┼─────┼──────┼───────┼──────┼──────┼──────┤│004│大宇熱處理│台灣企銀蘆洲│109年12月12日│10,668元│AI0000000││││工業有限公│分行│││││││司陳玉麗││││││├───┼─────┼──────┼───────┼──────┼──────┼──────┤│005│大宇熱處理│台灣企銀蘆洲│109年12月12日│9,366元│AI0000000││││工業有限公│分行│││││││司陳玉麗││││││├───┼─────┼──────┼───────┼──────┼──────┼──────┤│006│大宇熱處理│台灣企銀蘆洲│109年12月12日│16,800元│AI0000000││││工業有限公│分行│││││││司陳玉麗││││││├───┼─────┼──────┼───────┼──────┼──────┼──────┤│007│大宇熱處理│台灣企銀蘆洲│109年12月12日│25,515元│AI0000000││││工業有限公│分行│││││││司陳玉麗││││││├───┼─────┼──────┼───────┼──────┼──────┼──────┤│008│大宇熱處理│台灣企銀蘆洲│109年12月12日│11,000元│AI0000000││││工業有限公│分行│││││││司陳玉麗││││││├───┼─────┼──────┼───────┼──────┼──────┼──────┤│009│大宇熱處理│台灣企銀蘆洲│109年12月12日│16,695元│AI0000000││││工業有限公│分行│││││││司陳玉麗││││││├───┼─────┼──────┼───────┼──────┼──────┼──────┤│010│大宇熱處理│台灣企銀蘆洲│109年9月30日│31,620元│AI0000000││││工業有限公│分行│││││││司陳玉麗││││││├───┼─────┼──────┼───────┼──────┼──────┼──────┤│011│大宇熱處理│台灣企銀蘆洲│109年12月31日│270,375元│AI0000000││││工業有限公│分行│││││││司陳玉麗││││││└───┴─────┴──────┴───────┴──────┴──────┴──────┘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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