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09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廷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債務人「溫」廷章之姓氏有無誤繕,如有
誤繕請以書面更正,並提出其記事未省略之謄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