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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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5年6月21日出具現金保證(95年刑保字第243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提起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前開判決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5月1日甲○兆甲96執2904字第07681號函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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