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所載犯罪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遂聲請予以減刑,並同時聲請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1所列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附卷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等件,認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