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仁財
相 對 人 蔡宗興
即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路668之2號2樓,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