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方台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2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7-NX-0000000-0│1│180│├──┼────────────┼─────────┼──┼──┤│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1│27│├──┼────────────┼─────────┼──┼──┤│0003│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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