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㈣所示,及均自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7
年度屏簡字第559號及98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判決確定,其訴
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所㈠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附表㈡之支出明細表以及附表㈠所示比例計算後,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靜芳
附表㈠: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當事人│比例│當事人│比例│
├──────┼──────┼──────┼──────┤
│午○○│第一審確定部│丑○○│第一審確定部│
││分之12分之1││分之12分之1│
├──────┼──────┼──────┼──────┤
│壬○○│第一審確定部│己○○│第一審確定部│
││分之12分之1││分之12分之1│
││││,以及其上訴│
││││部分之第二審│
││││訴訟費用│
├──────┼──────┼──────┼──────┤
│癸○○│第一審確定部│丙○○○│第一審(除確│
││分之12分之1││定部分外)之│
││││12分之1及第│
││││二審之40%│
├──────┼──────┼──────┼──────┤
│辰○○│第一審確定部│巳○○│第一審(除確│
││分之12分之1││定部分外)之│
││││12分之1及第│
││││二審之32%│
├──────┼──────┼──────┼──────┤
│辛○○│第一審確定部│丁○○│第一審確定部│
││分之12分之1│子○○│分之12分之2│
│││寅○○│,以及第二審│
│││乙○○│之28%│
│││庚○○││
│││甲○○││
├──────┼──────┼──────┼──────┤
│卯○○│第一審確定部│││
││分之12分之1│││
└──────┴──────┴──────┴──────┘
附表㈡:兩造支出訴訟費用明細表
┌──┬─────┬─────────────────┐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
├──┼─────┼─────────────────┤
│一│第一審裁判│23,176元(聲請人依各人請求金額│
││費│比例預納)│
├──┼─────┼─────────────────┤
│二│第二審裁判│2,490元(相對人己○○預納)│
││費│1,500元(聲請人丁○○預納)│
│││1,500元(聲請人子○○預納)│
│││1,500元(聲請人寅○○預納)│
│││1,500元(聲請人乙○○預納)│
│││1,830元(聲請人甲○○預納)│
│││1,830元(聲請人庚○○預納)│
├──┼─────┼─────────────────┤
│三│證人旅費│644元(98簡上43號卷第141頁,由聲│
│││請人甲○○預納)│
│││644元(98簡上43號卷第177頁,由│
│││相對人丙○○○預納│
├──┴─────┼─────────────────┤
│合計│第一審訴訟費用:23,176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10,948元(除去相│
││對人己○○上訴部分之2,490元)│
└────────┴─────────────────┘
附表㈢:兩造各應負擔及賠償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編│兩造│應負擔之金額(新│已負擔之金額(新│
│號││臺幣)│臺幣)│
├─┼─────┼────────┼────────┤
│1│午○○│1,931元│0元│
├─┼─────┼────────┼────────┤
│2│壬○○│1,931元│0元│
├─┼─────┼────────┼────────┤
│3│癸○○│1,931元│0元│
├─┼─────┼────────┼────────┤
│4│辰○○│1,931元│0元│
├─┼─────┼────────┼────────┤
│5│辛○○│1,931元│0元│
├─┼─────┼────────┼────────┤
│6│卯○○│1,931元│0元│
├─┼─────┼────────┼────────┤
│7│丑○○│1,931元│0元│
├─┼─────┼────────┼────────┤
│8│己○○│4,421元│2,490元│
├─┼─────┼────────┼────────┤
│9│丙○○○│6,310元│644元│
├─┼─────┼────────┼────────┤
│10│巳○○│5,434元│0元│
├─┼─────┼────────┼────────┤
│11│丁○○│1,155元│4,397元│
├─┼─────┼────────┼────────┤
│12│子○○│1,155元│4,397元│
├─┼─────┼────────┼────────┤
│13│寅○○│1,155元│4,397元│
├─┼─────┼────────┼────────┤
│14│乙○○│1,155元│4,397元│
├─┼─────┼────────┼────────┤
│15│庚○○│1,155元│7,624元│
├─┼─────┼────────┼────────┤
│16│甲○○│1,155元│8,268元│
└─┴─────┴────────┴────────┘
附表㈣: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編│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應賠償聲請人│應賠償聲請人│應賠償聲請人│應賠償聲請人│應賠償聲請人│
│號││丁○○之金額│子○○之金額│寅○○之金額│乙○○之金額│庚○○之金額│甲○○之金額│
├─┼─────┼──────┼──────┼──────┼──────┼──────┼──────┤
│1│午○○│1,931元││││││
├─┼─────┼──────┼──────┼──────┼──────┼──────┼──────┤
│2│壬○○│1,311元│620元│││││
├─┼─────┼──────┼──────┼──────┼──────┼──────┼──────┤
│3│癸○○││1,931元│││││
├─┼─────┼──────┼──────┼──────┼──────┼──────┼──────┤
│4│辰○○││691元│1,240元││││
├─┼─────┼──────┼──────┼──────┼──────┼──────┼──────┤
│5│辛○○│││1,931元││││
├─┼─────┼──────┼──────┼──────┼──────┼──────┼──────┤
│6│卯○○│││71元│1,860元│││
├─┼─────┼──────┼──────┼──────┼──────┼──────┼──────┤
│7│丑○○││││1,382元│549元││
├─┼─────┼──────┼──────┼──────┼──────┼──────┼──────┤
│8│己○○│││││1,931元││
├─┼─────┼──────┼──────┼──────┼──────┼──────┼──────┤
│9│丙○○○│││││3,989元│1,677元│
├─┼─────┼──────┼──────┼──────┼──────┼──────┼──────┤
│10│巳○○││││││5,43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