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99號聲請人 方嘉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699號│├─┬─────────┬─────────┬───────────┬───────────┬────────┬────────┬──┤│編│發票人│債權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于 樹德 │方嘉綺│100年3月22日│103年3月10日│800,000元│CH391612││├─┼─────────┼─────────┼───────────┼───────────┼────────┼────────┼──┤│2│ 于樹德 │方嘉綺│100年4月10日│103年3月10日│1,000,000元│CH391621││├─┼─────────┼─────────┼───────────┼───────────┼────────┼────────┼──┤│3│于樹德│方嘉綺│101年9月18日│103年3月10日│215,800元│ECG130206││├─┼─────────┼─────────┼───────────┼───────────┼────────┼────────┼──┤│4│于樹德│方嘉綺│102年12月11日│103年3月10日│140,000元│ECG130215││├─┼─────────┼─────────┼───────────┼───────────┼────────┼────────┼──┤│5│于樹德│方嘉綺│103年3月18日│103年5月18日│200,000元│ECG1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