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邱麗金 相對人 邱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参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而聲請人所支出之裁判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9,225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本院於裁定主文確定數額,爰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親字第97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8號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6,090元、登報費1,500元及第三審裁判費9,135元、血緣鑑定費22,500元,核與聲請人聲請狀所述相符,而依前揭第一、二審判決所載,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從而,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9,225元(計算式:3,440元+2,650元+9,135元+22,500元=39,225元),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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