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王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41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6月10日下午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暨自九十四年十
月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一般利息,及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