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振輝 代理人 蘇崇智 債務人 吳鴻山 債務人 王金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101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4,000,000元│101年2月29日│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101年3月30日│└──┴────────────┴───────────┴───────────┴───────────┘┌────────────────────────────────────┐│附表二:101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2.535%│2.789%│逾期六個月以內者│├──┼───────┼───────┼─────────────────┤│002│2.535%│3.042%│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