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95號上訴人 黃子愛 被上訴人 潘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9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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