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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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66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廖邦被告 丁淑敏
姜穗春 丁文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3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公同共有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准予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原告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以被代位者即被告丁淑敏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128元【計算式:系爭遺產總價值2,112,385元×被告丁淑敏之應有部分1/3=704,1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730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附表:
┌──┬──┬─────────────┬────────────┐│編號│種類│遺產所在│遺產價值(新臺幣)│├──┼──┼─────────────┼────────────┤│1│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6㎡×公告土地現│││││值19,500元=1,482,000元│├──┼──┼─────────────┼────────────┤│2│建物│高雄市○○區○○段○○○○號│建物最新課稅現值55,800元│├──┼──┼─────────────┼────────────┤│3│存款│臺灣銀行岡山分行│574,585元│├──┴──┴─────────────┼────────────┤│合計│2,112,385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琇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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