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林家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伊執 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年9月2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周珮琦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鄒明家┌────────────────────────────────────────────────────┐│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0│久久精品批發行│台企銀行東桃園分行│107年9月5日│500,000元│0000000││1│ 吳彩香 │││││├─┼─────────┼─────────┼───────────┼────────┼─────────┤│00│ 邱顯昌 │渣打銀行莊敬分行│107年8月9日│53,140元│AA0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