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甲○○於民國96、97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8828、9742、9944號│第8828、9742、9944號│第8828、9742、994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96年度訴字第4696號│96年度訴字第4696號│96年度訴字第4696號│││案號│││││││97年度訴字第892號│97年度訴字第892號│97年度訴字第8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6日│97年6月6日│97年6月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96年度訴字第4696號│96年度訴字第4696號│96年度訴字第4696號│││案號│││││││97年度訴字第892號│97年度訴字第892號│97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8月11日│97年8月11日│97年8月11日│││日期││││├───┴────┼───────────┼───────────┼───────────┤││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97年度執字│97年度執字│││第13515號│第13515號│第13515號│└────────┴───────────┴───────────┴───────────┘┌────────┬───────────┬───────────┬───────────┐│編號│04│05│06│├────────┼───────────┼───────────┼───────────┤││││││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96年12月4日下午3時52分││犯罪日期│96年11月27日│96年11月22日│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97年度偵字│97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8828、9742、9944號│第3259號│第161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96年度訴字第4696號│││││案號││97年度易字第1634號│97年度訴字第1433號││││97年度訴字第8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6日│97年7月11日│97年7月31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96年度訴字第4696號│││││案號││97年度易字第1634號│97年度訴字第1433號││││97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8月11日│97年8月18日│97年8月22日│││日期││││├───┴────┼───────────┼───────────┼───────────┤││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97年度執字│97年度執字│││第13515號│第12785號之1│第12858號│└────────┴───────────┴───────────┴───────────┘┌────────┬───────────┬───────────┬───────────┐│編號│07│08│09│├────────┼───────────┼───────────┼───────────┤││││││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96年12月4日下午3時52分│96年10月9日下午1時52分│96年10月9日下午1時52分││犯罪日期│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時│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字│97年度毒偵緝字│97年度毒偵緝字││年度及案號│第1616號│第381號│第381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33號│97年度訴字第2183號│97年度訴字第21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7月31日│97年7月31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33號│97年度訴字第2183號│97年度訴字第2183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8月22日│97年8月22日│97年8月22日│││日期││││├───┴────┼───────────┼───────────┼───────────┤││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97年度執字│97年度執字│││第12858號│第12859號│第12859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0日│97年4月10日│96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字│97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3680號│第3680號│第8828、9742、9944號│├───┬────┼───────────┼───────────┼───────────┤│││││臺灣高等法院│││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最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20號│97年度訴字第2920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6訴4986、97訴892)││├────┼───────────┼───────────┼───────────┤│事實審││││97年11月27日│││判決日期│97年8月21日│97年8月21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7年6月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97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20號│97年度訴字第2920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7年度訴字第4062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9月29日│97年9月29日│97年12月25日│││日期││││├───┴────┼───────────┼───────────┼───────────┤││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97年度執字│98年度執字│││第15060號│第15060號│第1591號之1│└────────┴───────────┴───────────┴───────────┘┌────────┬───────────┬───────────┬───────────┐│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台幣100,000元││├────────┼───────────┼───────────┼───────────┤│││97年3月中旬某日起│││犯罪日期│96年12月5日│至│││││97年4月1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97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8828、9742、9944號│第12265號││├───┬────┼───────────┼───────────┼───────────┤│││臺灣高等法院│││││法院│(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最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案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上訴字第1688號│││││96訴4986、97訴892)││││├────┼───────────┼───────────┼───────────┤│事實審││97年11月27日│││││判決日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8年6月1日│││││97年6月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97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案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台上字第4424號│││││97年度訴字第4062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12月25日│98年8月6日││││日期││││├───┴────┼───────────┼───────────┼───────────┤││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98年度執字││││第1591號之1│第12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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