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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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97年度速偵字第10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1028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8年4月27日期滿。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5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1028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被告因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經檢察官於97年4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處分緩起訴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7年
4月28日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447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98年4月2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1028號偵查卷宗、97年度緩字第1501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5片(保管字號:97年度保字第2449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供承在卷,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案物採證及畫面擷取照片22張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