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0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根景觀有限公司陳河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萬8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0萬92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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