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9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金清森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即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