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99號原告 邱麗娟 被告 林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