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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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德勇具保人葉木陽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木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德勇因賭博案件,於民國100年1月8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葉木陽繳納現金後(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07號卷第252頁),已獲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嘉芬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