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934號債權人 陳淑真 債務人 林顯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
2款規定,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利息。經查,本件本票到期日為102年1月8日,聲請人聲請自101年12月25日起算利息,其未屆到期日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