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618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陳高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湘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貸款金額新台幣48萬元之借據(所附二份借據均為1300萬元)。
二、更正附表(聲請狀所述貸款總額為1348萬元,附表則為1300萬元及40萬元)。
三、債務人陳湘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