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61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蘇恩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