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8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一二號
原告茶博士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洪啟清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乙○○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