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2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七號
原告易匯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承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業務)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琍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