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70號聲請人 林樂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駱灃灤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到期日尚未屆至,依法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