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王介孝 代理人 陳坤地 律師
林春長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遲春生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遲春生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遲春生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3,980,257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遲春生向本院聲請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建物約定專用權等,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2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遲春生提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遲春生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遲春生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