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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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詠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詠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詠順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玉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