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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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代理人 郭俊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康閔雄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簡鴻宇 陽信銀行溪州分行112年1月2日210,600元0000000002簡鴻宇陽信銀行溪州分行112年2月2日210,6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