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 陳恒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代理人 翁基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依芳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鴻焜 )合作金庫東新莊分行112年12月20日8,434,412元0000000002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鴻焜)合作金庫東新莊分行112年12月20日2,192,125元0000000003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鴻焜)合作金庫東新莊分行112年12月20日3,776,931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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