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均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均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扣案第1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均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經查,被告固因本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案雖扣得被告供稱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餘之物,然遍查111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全卷,未見有相關毒品鑑定書,是扣案疑似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物似未經檢察官送請專責機關鑑定,本院無從據以認定上開物品是否為違禁物,自應予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德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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