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28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捌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7年9月20日
16時5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
,行經台北縣淡水鎮台二線3K處(往淡水方向),因駕駛不
甚之過失,追撞原告乙○○所駕駛之5C-5018號自小客車(
下稱B車),致B車因而受損,事後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汽車修
理費新台幣(下同)1萬5000元。
三、經查,A、B兩車於上開時地發生碰撞事故,致B車受損及
維修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警方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1紙、行照、駕照各1紙、車輛維修估價單1份
等件為證;其中車禍事故部分,據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
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記載:A車沿中正東路
二段往淡水方向行使於上述事故地點,因不慎碰撞前方同向
B車發生交通事故等語。足見A車有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
過失,堪予認定。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而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據此,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B車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以
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其修車費為1萬5000元(其中零件部分
為80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
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90年9月28日領照使用,
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
用日至發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
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97年9月20日為止,B
車使用年數,已逾越固定耐用年數規定之五年,故原告就更
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7200元
之後,應以800元為限(即8000元-7200元=800元,計算
式詳下載),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7000元,合計為
780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其中7800元
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8000×0.369=2952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369=1863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369=1175
第四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369=742
第五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0.369
=468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2952+1863+1175+742+468
=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