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819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被告 吳昊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8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吳昊宸於原告起訴前,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可知原告起訴時,仍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揆之前揭說明,因無從命補正,本院自應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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