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9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費用事件,被告住
居所地在桃園縣,非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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