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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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言証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105號、105年度執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言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言証因妨害公務等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3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3等二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拘役40日,共4罪│├────────┼──────────┼──────────┼──────────┤│犯罪日期│105年4月22日│105年04月29日│105年4月29日(2次)│││││105年4月30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89號│第12140號等│第12140號等│├───┬────┼──────────┼──────────┼──────────┤││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投簡字第292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12│105年度審簡字第121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28日│105年9月19日│105年9月19日│├───┼────┼──────────┼──────────┼──────────┤││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投簡字第292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12│105年度審簡字第1212││判決│││號│號││├────┼──────────┼──────────┼──────────┤││判決│105年8月24日│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194號,曾定應執行刑│││第2497號│為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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