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原告甲○○○
原告乙○○原告丙○○原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8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411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8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蔡書瑜書記官楊明月調解委員黃福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兼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調解委員黃福生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甲○○○、乙○○、丙○○、丁○○合計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10月8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甲○○○等四人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岡山仁壽郵局;受款戶名:乙○○;受款帳號:
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楊明月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