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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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原告乙○○
被告甲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7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134號公共危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高增泓書記官王淑娟調解委員葉明瑞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0000000( 阿頓 )調解委員葉明瑞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高雄銀行大發分行;受款戶名: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共分為4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26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仟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王淑娟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