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阿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阿義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游阿義因犯湮滅證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附表一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二部分,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分別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一、二罪名欄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本件如附表二所示部分,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51號卷內),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13罪,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拘役40日以上、120日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如附表二所示之6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有期徒刑8月以上、1年9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又斟酌被告接連因竊盜罪之財產犯罪犯行而為查獲,及施用毒品屢遭查獲仍不能改正等具體情狀,又參以如附表一所示各判決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暨拘役刑之定執行刑上限不得逾120日之制度性意旨,爰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刑各如主文所示,併就附表一部分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亭如附表一:受刑人游阿義定應執行刑案件(拘役部分)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22日│106年9月27日│106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速偵字第577號│年度偵字第24080號│年度偵字第415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735號│106年度簡字第3406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1日│107年1月4日│106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735號│106年度簡字第3406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1日│107年1月30日│107年2月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08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243號(編號│年度執字第712號(編號│││1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1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1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定)│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5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23日│106年7月下旬│106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159號│年度偵字第4159號│年度偵字第415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12號(編號│年度執字第712號(編號│年度執字第712號(編號│││1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1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1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定)│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38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下旬│106年6月中旬│106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159號│年度偵字第4159號│年度偵字第415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9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12號(編號│年度執字第712號(編號│年度執字第712號(編號│││1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1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1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定)│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6日│106年9月3日│106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167號│年度偵字第5646號│年度偵字第564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80號│107年度易字第31號│107年度易字第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5日│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80號│107年度易字31號│107年度易字第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62號(編號1│年度執字第965號(編號1│年度執字第965號(編號1│││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至12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定│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定│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湮滅證據│││├────────┼───────────┼───────────┼───────────┤│宣告刑│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54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66號│││└────────┴───────────┴───────────┴───────────┘附表二:受刑人游阿義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期徒刑部分)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日│106年8月7日│106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726號│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325號│107年度訴字第19號│107年度訴字第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24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325號│107年度訴字第19號│107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29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378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039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039號(編號│││1至5前經本院以107年│1至5前經本院以107年│1至5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度聲字第386號裁定合併│度聲字第386號裁定合併│聲字第386號裁定合併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6月確定)│6月確定)│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8日│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年度偵字第497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號│107年度訴字第19號│107年度基簡字第9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24日│107年8月1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號│107年度訴字第19號│107年度基簡字第9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107年9月6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040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040號(編號│年度執字第2985號│││1至5前經本院以107年│1至5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度聲字第386號裁定合併│聲字第386號裁定合併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6月確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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