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賴仁邦賴玉銘 之繼承人
賴慧如 即賴玉銘之繼承人 賴旻鳳 即賴玉銘之繼承人 賴佳吟 即賴玉銘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與債務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賴玉銘所簽訂借據之一般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已合意因上開借據所生債務涉訟時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約定書在卷可稽。被告等既為債務人賴玉銘之繼承人,自應繼受上開借據之權利義務,而受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故本件訴訟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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