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俞柱天 被告 黃文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5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亦有明文。又雖簡易程序係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無辯論終結可言,惟刑事簡易案件既業經判決而終結,自無從於該刑事簡易程序中行附帶民事訴訟之可言,若刑事簡易案件已提起上訴,於上訴後,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當事人在刑事簡易案件經判決而終結其程序後,且在提起上訴之前,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倘仍提起,此時審理刑事簡易案件之第一審法院即應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文澤所犯過失傷害罪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4日以102年度壢簡字第1520號判決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且該案目前尚未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原告係於102年9月1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本院章戳及收狀時日足佐。揆諸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之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已終結,且該案尚未經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適法,應予駁回。惟此程序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俟該刑事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後再行起訴請求,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