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6號原告 黃嘉勝 高雄市○鎮區○○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3年6月30日以「風扇扇框」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62251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6年2月5日以其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旋於97年10月29日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案經被告併案審查,於98年5月1日以(98)智專三(三)05018字第098202561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准予更正,並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9月9日經訴字第098061176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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