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66號再抗告人 黃怡雯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新安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6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具有律師資格,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