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訴字第6號
原   告 謝雅㚬
訴訟代理人  林浩溫
被   告  蔣美鳳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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