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225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楊勝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
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同年一月二十九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