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2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乘堂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僅以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為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有人心生畏懼之危險,公安秩序因而受到騷擾以及不安,即該當本罪;換言之,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眾安全之危險者,即已成立本罪;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則非所問。查本案被告甲○○自承於抖音平台錄影直播為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時,對不特定之觀覽群眾口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言論,已足使觀看直播之人心理畏懼及恐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情緒性之發言恫嚇觀看直播之不特人,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自我控制能力欠佳,破壞網路秩序及社會治安,實屬不該,參以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胡家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383號
被 告 甲○○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
號之1
居新竹縣○○鎮○○路00○0號12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21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0○0號12樓居所,連接網際網路登入Tiktok(下稱抖音)平台,利用抖音帳號「ccooww12345」(暱稱天峰)進行直播時公開稱:「你們要逼我一命抵一命...」、「不要再來這裡亂了,我先跟妳們這些酸民說好,不然真的查到你家住址 林北 絕對讓你好看」、「不是我死就是你們死,不然一起死」、「阿要是查到你家住址,真的撞去你家裡,就不是那麼好看了...不用用說的就好,拳頭(臺語)你知道嗎...我會請你吃漢堡啦」、「我是不要命的人,林北沒想要活...阿你要考慮一下跟我拚你有家庭有小孩有老婆的人,要跟我拚嗎,不是你死就是我死,不然一起死」、「不然真的讓我知道你家,我就不好意思了,會咻蹦很大聲,知道嗎,咻蹦很大聲,到時候會像新聞咻蹦很大聲」、「這幾天先來酸民他家,這應該會上新聞,你聽懂嗎,那要是去酸民他家會咻蹦很大聲」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嗣遭民眾檢舉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殷○騰(姓名詳卷)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影片光碟1片、譯文1份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電子信箱交辦單2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黃冠筑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