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君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緩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衣服壹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保管字第五四九號)沒收。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君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4年度偵字第25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押物仿冒/盜版服飾(仿冒adidas衣服1件),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4年度偵字第2501號為緩起訴處分,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被告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1萬元,緩起訴處分業於民國104年5月12日確定,期間亦已屆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adidas衣服1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549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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